男女双方在登记结婚登记时,因为女方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于是女方借用其姐的身份证,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起诉至法院需要离婚。对该案法院的处置非常意思,即认定婚姻关系并未成立,对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处置。
这类年,仍有类似案件发生。记者找到了当年的裁判文书,整理为本案例文章。
原告:文某琴,女,1982年7月6日出生。
被告:谢某国,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
案件事实:谢某国与文某琴经人介绍相识并打造恋爱关系,于2000年初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典礼。同年7月11日,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时,因为文某琴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便用其姐文某怀(1976年4月8日出生)的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证婚证》上记载的女姓方的名为“文某怀”。
对怎么样处置该案,有三种分歧建议。
第一,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怎么样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建议》第4条“一方欺骗他们,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可准予离婚。”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贯彻实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建议〉有关问题的电话回话》第1条“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隐瞒结婚时年龄与隐瞒近亲属关系骗取结婚证,现一方提出离婚,是作为非法同居关系、事实婚姻关系还是作为登记婚姻处置的问题,大家觉得:非法同居关系,事实婚姻关系的一同特点是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隐瞒婚龄与隐瞒近亲属关系骗取结婚证后,一方需要离婚的案件,不符合非法同居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构成特点,因此不可以按非法同居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对待,而应作为登记婚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怎么样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建议》第四条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置。”等规定的精神,本案应作为离婚案件处置,并应准予离婚。
第三,应当以解除同居关系处置。本案男女双方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时,女方是持别人身份证明并以别人名字及出过生日期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其行为虽然是一种骗取婚姻登记行为,但因为女方并不是持本人合法身份证明,也非以本名字及出过生日期进行登记,且结婚证上的女方也是别人名字,不可以视为双方已办理了结婚登记,即双方骗取婚姻登记并未成功。因为本案男女双方之间不具备合法婚姻关系,因而以双方具备婚姻关系准予离婚的处置不当;同时,宣告婚姻无效也是针对具备结婚登记形式要件的婚姻关系而言的,而本案的当事人之间不可以视为具备结婚的形式要件,因而也不可以按无效婚姻处置,只能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置。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按第一种建议裁判,即准予双方离婚;二审法院按第三种建议裁判,即解除双方同居关系。